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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期裁判评议认定1例裁判错漏判

2024-09-12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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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一期(20240911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3个判例,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其中包含中甲联赛和中乙联赛判例,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有1例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22轮,苏州东吴VS南京城市,比赛第6分钟,苏州东吴1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存在疑似手球情况。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苏州东吴10号手臂有从自然位置向非自然位置移动的动作,但现有视频无法看清或证明球与苏州东吴10号手臂是否接触,以及与身体或手臂接触过程是否构成手球犯规。在没有清晰视频证据的情况下,对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二:中乙联赛第22轮,赣州瑞狮VS日照宇启,比赛第84分钟,日照宇启10号队员在与赣州瑞狮30号队员争抢球时,前者疑似用脚踩踏后者,裁判员出示红牌将日照宇启10号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赣州瑞狮30号在争抢球时进入日照宇启10号跑动路线,造成双方身体接触及倒地。从现有视频看,日照宇启10号在倒地过程中没有明显的附加动作或恶意踩踏对方队员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行为,裁判员向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错误。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22轮,泰安天贶VS江西黑马青年,比赛第45+2分钟,江西黑马青年15号队员与泰安天贶48号队员在泰安天贶罚球区内争抢球,江西黑马青年15号从对方队员身后争抢试图触球,之后球疑似接触泰安天贶48号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江西黑马青年15号从泰安天贶48号身后争抢球,其争抢动作和身体接触造成了泰安天贶48号失去身体平衡,其手臂并非有意处于非自然位置拦截球,不应视为手球犯规。在现有视频角度下,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完)


(编辑:管伟)